下载此文档

三毛著作权.ppt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未经他人许可将享有著作权的漫画形象稍加修改后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是否构成侵权?1996年4月15日,原告冯雏音等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原告诉称:已故漫画家张乐平自30年代至90年代创作了家喻户晓、脍炙人口的主人翁为“三毛”的漫画故事,其代表作有《三毛流浪记》、《三毛从军记》、《三毛新事》等。其中以大脑袋、头上只有三根发、鼻子圆圆为特征的小男孩“三毛”的漫画形象,作为一个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已被公认属于张乐平所有。张乐平去世后,其生前全部著作权中的相关权利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和保护。原告最近发现被告未经张乐平的继承人同意,擅自将张乐平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其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并广泛使用。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张乐平及继承人的严重侵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江苏三毛集团答辩称:被告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三毛”牌商标,而申请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核准被告申请注册的“三毛”商标,被告依法使用,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不享有对被继承人人身权的继承,故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和赔偿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其使用的“小男孩”漫画形象是委托当地一美术工作者设计的一个商标,该“小男孩”穿西装、带领带,与原告的“三毛”漫画形象并无联系。1997年2月26日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应停止在其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作品。二、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应赔偿冯雏音等八原告人民币10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三、冯雏音等八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焦点法律问题一、委托人是否应当就使用侵权的委托作品承担侵权责任;二、著作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一、委托人是否应当就使用侵权的委托作品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冯雏音等人的被继承人张乐平先生,是我国颇有声望的漫画家,他所创作的漫画人物“三毛”自1936年3月《三毛第一集》问世以来,即开始蜚声国内外,在上海及邻近的江、浙、皖一带则更是家喻户晓。漫画人物“三毛”,是一个大脑袋、头上长着三根毛、有着圆圆的大鼻子、身体瘦瘦的小男孩的艺术形象。该艺术形象系张乐平独立创作的,其主要代表作为《三毛澎良记》、《三毛从军记》、《三毛新事》等。自1936年至1995年,历时60年,各种“三毛”漫画集先后出版(再版)达33次之多。该艺术形象作品的著作权已经毫无争议地归张乐平先生所有。而被告三毛集团所注册的商标图案同样的是一大脑袋、圆鼻子、头上长着三毛的小男孩,与张乐平所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相比,仅仅是穿上西装、戴上领带而已。三毛集团为此认为,穿西装、带领带的“三毛”图案与张乐平笔下的三毛系列漫画作品中的任何一幅都不雷同,故不构成侵权。对此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而仍判其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大脑袋、圆鼻子、头上长着三根毛的小男孩“三毛”是张乐平独创的,并已被公众所接受和认可。看到这样一个艺术形象,公众就不可避免地与张乐平笔下的“三毛”联系起来,绝不能简单地、机械地认为穿西装、带领带的“三毛”就不是“三毛”了。张乐平先生虽已逝世,但其“三毛”艺术形象的著作权仍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之内,他人既无权擅自修改,更无权加以使用。三毛集团又曾表示,其所申请的“三毛”商标图案是委托美工创作的,故是否构成侵权与其无关。但是,该“三毛”商标的权利人是三毛集团,商标的使用及使用之后的利益均由三毛集团承受,所以应承担该商标使用后造成侵权后果的法律责任;而该美工仅为该图案的设计人而非该商标的权利人,也构成侵权,但侵权行为显然处于次要的地位。在原告并未起诉追究其责任的情况下,应适用“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法院也无需将其列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进入本案。故三毛集团的上述辩解显然不能成立。二、著作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三毛”集团的“三毛”牌注册商标,系其于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之间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的,仅就手续而言,似乎是合法有效的。为何在“合法”的状态之下取得的商标权使用时被人民法院判令构成侵权呢?这就是知识产权各项权利中典型的权利冲突的具体表现。所谓权利冲突,通常表现为由不同的单行法律保护的,且不同权利人拥有的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重合在同一保护对象上时发生的冲突。例如本案原告张乐平的继承人冯雏音等人对“三毛”图形享有著作权,而“三毛”集团则对该“三毛”图形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综合上述,本案三毛集团公司根本无权将“三毛”作品申请商标注册或擅自对“三毛”作品进行修改后去申请商标注册,因为它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去申请的过程中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其实质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故法院作出三毛集团公司

三毛著作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2072510724
  • 文件大小655 KB
  • 时间2019-10-25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