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规定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并向郭某预缴了保险费200元,同时郭某向其开出了保险费暂收收据一张。 6月8日,,当天保险公司由于电脑系统出现故障未能及时出单,公司核保人员只在投保单上盖了核保章,表示同意承保。?6月9日,李某出行时不幸车祸身亡,但此时保险公司仍未出具正式保单。于是,郭某的妻子高某凭保险费暂收收据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未出具正式保单,所以保单未生效为由拒赔,但同意退还暂缴保险费100元。高某不服,遂起诉到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0万元。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谢某向信诚人寿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建议书规定,缴纳了首期保费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他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发出照会,通知谢某10天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要求进行体检,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并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谢某到信诚人寿进行了体检,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 ,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要求谢某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 。,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 “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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