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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城市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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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均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第四条本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第六条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承担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二负责统一受理、确认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信息,并分类移交;(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四负责对责任主体问题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五负责城建城管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协调、跟踪和督办。第七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县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会同市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县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县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县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县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注重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城市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一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短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地理编码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地下管网数据库;数字化城市管理综合评价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城市管理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第十二条本县在东城区、西城区、南城区、北城区等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统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第三章信息采集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第十四条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可委托专门人员(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第十五条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对轻微的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第十六条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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