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一、适用范围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 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 500 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 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 500 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 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二、优惠政策(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 50%,二类项目按 30%,三类项目按 20%,直到奖完为止。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4、县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确认其享受的优惠政策。(二)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不征收土地的,本着短期“零税收”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增值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增值税的 1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 3 年。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所得税的 2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 3 年。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奖励的形式,将企业 2 年内上缴的数额全额奖励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三)收费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短期:零收费“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实行免、减、缓优惠。1、对下列收费项目,自办清征地手续开始,按项目类别实行免收优惠。第一类项目免收 3 年,第二类项目免收 2 年,第三类项目免收 1 年。⑴行政管理局:私协会费⑵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签证、档案保存管理费2、对下列行政性收费,按照项目类别实行一次性减收优惠(中央、省、市共享部分除外)。第一类项目减收 50%,第二类项目减收 30%,第三类项目减收 20%。⑴建设局: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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