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拟出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深圳市拟出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将在年内制订《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宝安、龙岗两区,并建立专家库保证鉴定公平。据悉,我市此前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并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实施16年来,为我市职工伤、并残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依据和指导。随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并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与这两部条例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模式、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多法律冲突。据介绍,《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了适用范围,从特区扩大到宝安、龙岗,适用范围也由“伤、并残、职业病的职工”修改为“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法》对医疗卫生专家作了规定,包括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的职责、选任程序、作用以及应尽义务。比如,规定鉴定专家随机抽取,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后,鉴定结论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从而减轻了鉴定专家的负担。《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对鉴定程序也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劳动能力的鉴定时限为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明确了作出鉴定结论产生的程序,即由随机抽取的3名或5名专家提出鉴定意见,作为鉴定的依据。明确了职工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申请审批可延长12个月。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立初次鉴定、复审鉴定和省再次鉴定的两级三次鉴定模式,有利于被鉴定人节省时间和成本,减轻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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