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doc:..玉飓姪好委员会办公釵件玉安委办〔2015〕6号玉环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等文件精神,我县自2013年底开始涉氨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整治,部分企业积极开展隐患自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对管道、压力容器等设施设备的改造,消除了隐患,提升了企业安全水平,但仍然有部分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整改,存在大量安全隐患。为切实防范液氨泄漏爆炸等事故发生,进一步做好我县涉氨制冷企业隐患整治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凡在今年禁渔期结束前未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3〕13号)要求进行整改,达到《浙江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规范要求的,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附件:浙江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玉环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4月29日附件浙江省涉氨制冷企业安全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基本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电话企业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企业规模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液氨储存量超过10吨)(一)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取缔关闭:序号否决项内容检查结果主要问题检查内容依据1相关证照不全的。是口否口查企业设立相关证照安委〔2013〕6号2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是口否口查各部门检查或验收意见安委〔2013〕6号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是口否口①液氨罐区和氨机房区域距离人员密集场所(集市、医院、学校)等重要公共场所距离不足50米。②厂房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小于2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是口否口①液氨罐区和氨机房区域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封闭,且无法整改的。③设备设施安装不当、腐蚀严重,现场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等液氨泄漏重大风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序号基本要求检查结果主要问题检查内容依据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是口否口①载冷剂可使用乙二醇(10%-15%水溶液)、冷冻盐水等。安委〔2013〕6号《冷库设计规范》、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的。是口否口①涉氨管路须拆除后改道;②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区域搬迁。安委〔2013〕6号3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未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未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事故排风机未采用防爆型。事故排风扇未按二级负荷供电;氨气浓度报警系统未设备用电源的。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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