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公司收购员工车辆进行纳税筹划的草案一、操作原则以依法合理纳税,合法阳光避税为首要原则。以不损害集团、公司及个人利益为原则。以个人自愿参与,车辆转让后公司指定原车主使用为原则。以新车或原车不变按市场作价为原则。以车辆转让费支付完毕、公司按固定资产折旧完成、员工调离或离职等,车辆无偿过户给原车主为原则。以公司个人利益共享,成本费用共担为原则。以积极摸索完善,稳妥低调推进,分别实施为原则。二、具体操作流程公司与员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员工与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成为公司固定资产,公司向员工出具车辆转让费欠条。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对车辆进行折旧。公司向员工逐月分期支付车辆转让费(车辆转让费欠条金额对等减少,并由车辆转让人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每月减少金额),车辆使用人每月限额报销燃油费和过路费等。员工新工资额等额减少。车辆转让费支付完毕或车辆折旧完成,公司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公司车辆无偿过户给员工,员工退回车辆转让费欠条。因各种原因员工离开公司,公司车辆过户给员工,员工退回车辆转让费欠条。三、相关分析公司期初净资产不变,但公司总资产增加,公司负债同时增加。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和车辆日常燃油费等,公司运营成本增加,企业所得税从而相应减少。员工工资总额不变。员工工资变为三部分组成,即新工资额、车辆转让费、限额报销费。新工资额显著减少,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得到合理减少。(一)方案假设2007年10月,公司高管及主管已自购小车,主要用途为上下班和公司业务,目前市场价值8-15万元。该公司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公司按现行制度处理,公司报销部分燃油费。方案二:公司将员工车辆收购,小汽车过户给公司,作为办公用车,但指定主要归某人使用。车款在2-3年内分期支付。小车预计使用3年,残值考虑为购入市1*****有限公司场价10%,按直线法折旧,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其它假定:高管汽车1年的固定使用费用(不包含保险、养路费等公司已经购买的费用)如停车费、过路费、车辆保养等为1万元,。燃油补贴现为1000元/月。主管及骨干员工汽车1年的固定使用费用为5000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费为10000元。燃油补贴现为300-500元/月。(二)相关法规本例主要涉及的税收法规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中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本金为本人、家庭及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的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的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是为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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