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县教育局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一、指导思想综合素质评价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在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时,应力求内容全面、客观,程序科学、规范,关注学生全面协调发展,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评价要遵循导向性、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发展性原则。二、工作机构与职责1、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文副组长:张涛成员:王双庆张艳军李娜王瑞娟[职责]负责领导和管理我校学生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三、评价内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分解成若干项“关键指标”,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详见附表)。学生成长记录袋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之一,应收集能够反映学生学习生活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最佳作品(成绩记录及各种作品)、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教师、同学的观察和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和测验的信息等。学生是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成长记录要始终体现诚信原则,要有教师、同学、家长的开放性参与,尽可能使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班主任应根据学生平时表现等情况,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完成评价小组评语。四、评价等第各项指标按三级评分。凡比较符合标准者可得3分,基本符合标准者可得2分,不符合基本要求者则得1分。、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合格和不合格。指标均分达2分者,评为合格。凡有突出问题,指标均分不达2分者,则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可暂不评等第,但要如实记载突出问题。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受到有关部门嘉奖的,要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表现”栏中。、B、C、D四级。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指标均分超过2分评定为B,2分评定为C,不达2分则评为D;凡符合标准并有突出表现,能提供明确证明材料的(以附件形式提供),经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可得A。凡得A等第的学生,必须有突出表现的有效记载,否则,视为无效。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A:研究性学习成绩突出,得到社会公认或权威部门认可;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其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A:校级及以上运动员;参加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的主力队员;其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A: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参加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参加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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