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影响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国际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日趋复杂,促使商业银行开始重视强化风险管理。20世纪80年代债务危机和信用危机后,西方银行普遍重视信用风险管理,并由此催生了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在统一资本监管要求下,各银行积极构建以满足资本充足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资本作为直接吸收银行风险损失的“缓冲器”得到了广泛认同。20世纪90年代,金融衍生工具在银行领域迅速普及,市场风险问题日益重要,推动了巴塞尔委员会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努力推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新战略,以应对多风险联动的管理压力。经多次征求意见,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待巴塞尔协议,从1988年开始,协议始终强调稳妥处理“资本、风险、收益”三者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资本与风险”的关系。资本作为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银行有足够资本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此,新旧巴塞尔协议都把资本充足率作为协议框架的第一支柱。新资本协议更加强调了资本应精确地反映银行实际经营中的风险,保证银行稳健经营。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资本协议》或《旧巴塞尔资本协议》,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该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不同种类的资产根据其广泛的相对风险进行加权,制定风险加权比率,作为衡量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的依据。。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该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针对国际金融领域的变化,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订。新协议提出了一个能对风险计量更敏感、并与当前市场状况相一致的新资本标准,明确将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并要求银行对风险资料进行更多的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约束机制成为监管的有益补充。此外,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新协议采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废除以往以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做法,同时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新协议继续以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稳健性为目标,提供了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一揽子方案,这些方案反映了金融风险管理的最新成果以及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且具有相当的前瞻性。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倡导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风险并重的新协议比1988的旧协议更为复杂、全面,更加科学、合理。新协议充分考虑了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新产品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本质上是一个强化风险管理的协议。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
巴塞尔协议银行的影响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