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代管合同书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方:达茂旗住建局受委托方:达茂旗安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座落位置:达茂旗惠民小区(廉住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18052平方米(代管费15万元人民币);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如甲方新增代管面积,可与乙方另签合同协议。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配电系统、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路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资料;;第3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第四条管理目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即每年物业代管费15万元人民币;支付期限:以年为准。; 、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第六条违约责任 ,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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