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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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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奖蚌埠市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为我市介绍投资项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向我市成功介绍外来投资项目的境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中介人),按本办法予以奖励。第三条中介人应和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共同到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登记,以确认中介人身份。中介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不得是我市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不得是我市各类开发区负责人。登记时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第四条中介人必须如实提供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协助合作各方直接联系,努力促使项目成功。第五条成功介绍的标准为: 一、投资项目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全部到位。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是指: 1、投资兴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2、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3、不包括向国家和省争取的专项资金和本市银行贷款。二、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第六条对中介人的奖励标准,以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结合产业政策确定。一、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工制造业项目,且外方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5‰予以奖励。二、投资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且外方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3‰予以奖励。三、以上奖励所涉及的所得税等,由受奖人自理。第七条上述奖励按外来投资项目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第八条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区和高新区、新城区财政部门负责兑现的奖励,自行确定。第九条本市有条件的合作单位可另行给予中介人奖励。第十条对中介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市级文件中出现的有关内容,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中介登记表编号:登记日期:项目拟引进投资中介人联系方法:蚌方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电话:外来投资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期委托人(签字):地址:电话:传真:E-mail:是否介绍成功项目进度:实际引进投资: 核查经核查,该项目外来投资者的出资全部到位(折合人民币万元),项目进展符合要求。根据现行奖励政策,应给予中介人万元*‰=元的奖励。该奖金应由财政负担。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年月日结果已由奖励元。年月日注:1、中介人应提供合法证件。外来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应提供合法证件。如有蚌方合作单位,应由其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加盖公章的确认函。引进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兴办企业的为注册资本)中外来投资者的实际出资额。5、投资到位情况应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蚌埠新城综合开发区(以下简称新城区)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向新城区成功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中介人),均可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中介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不得是新城区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也不得是新城区从事专职招商工作的人员(招商中心和驻外招商小组人员)。第三条业政策确定。对中介人的奖励标准,以中介人引进外来投资者的投资额,结合产一、引进的项目属于以下范围的(不含房地产类),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的农林业;医药;机械;汽车;轻工;信息产业;其他服务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年1月1日施行)中鼓励类的农、林、牧、渔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社会服务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外商投资项目。引进的项目属于两个《目录》中鼓励类非上述行业的(不含房地产类),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引进的项目属于以下范围的(不含房地产类),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限制类的农林业;信息产业;医药;机械;轻工;纺织;消防。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5年1月1日施行)中限制类的农、林、牧、渔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引进的项目属于两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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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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