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预算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预算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国家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活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P202第一段)(二)包括:《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其他关于预算的法律法规《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共11章79条,是关于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和制定其他预算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P202第二段)《预算法实施条例》,自1995年11月2日发布实施,共8章79条,包括总则,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附则。(P202第三段)其他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国家预算的概念与作用(一)概念1、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各级政府预算的总和。它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了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P203第二段)2编制国家预算必须遵守的原则:(P203)①、公开性;②、可靠性;③、完整性;④、统一性;⑤、年度性。预算年度:又称为财政年度或会计年度,通常为1年(我国的预算年度是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世界各国采取的预算年度有历年制和跨年制两种。(二)国家预算的作用(3个作用)(P204)财力保证作用,通过预算的编制,预测财政收入,再确定财政支出。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反映监督作用,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和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P204最后一行)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P205第一段) ⑴、中央预算; ⑵、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⑶、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⑷、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⑸、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P205——P206)我国的国家预算按照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1、中央预算:是中央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2、地方预算: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由省、市、县、乡四级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财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本级预算即为总预算。部门单位预算:①、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编制单位预算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被称作预算单位,是各级政府预算的基本构成要素。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P206——P207)(1)各级人大的职权:审查权(草案)、批准权(执行情况报告)、变更撤销权(常委不当决议);(2)各级人大常委的职权:监督权(执行)、审批权(调整方案)、撤销权(国务院及地方人大及常委不当决议)。(4)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草案调整方案)、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P208)(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P208)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一)预算收入(P209)1、按来源划分: ⑴、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⑵、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⑶、专项收入; ⑷、其他收入。包括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及杂项收入等。2、按分享程度划分: ⑴、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⑵、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⑶、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对同一税种,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二)预算支出(P210)是指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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