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检查大队档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经济检查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市、区档案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档案保管制度第一条档案室所存档案应当分门别类、系统科学、排列整齐。案件档案统一由邱梅管理,文件档案由韩红丽管理。第二条办理完毕的案件档案,一般应在结案后30日内按要求立卷归档;按照“谁主办,谁录入。谁主办,谁立卷”的原则,按时归档,归档时编写档案索引两份,一份交档案室,一份备查,双方清点交接并签字。各中队每季度至少写出典型案例一份,到案件管理中心集中,一并报市局。第三条档案管理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维护好档案的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鼠、防高温工作,对损坏、霉变、散失的档案,及时采取修补、复制、收集等补救措施。(二)每季度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三)严格按规定办事,对进出档案室的档案做到“五清”,即:登记清、清点清、检查清、核对清、档号清。(四)保持档案室内清洁卫生,适时通风透光,保持适宜的温、湿度。(五)档案管理员调卷时应当轻拿轻放,防止损坏弄脏,减少档案的机械和人为磨损。第四条案件档案以中队为单位保存,六个中队的案卷档案分别存放。二、档案咨询、查阅制度第五条咨询、查阅档案应当严格履行批准登记手续。(一)据内部因工作需要,需借阅档案资料,借阅人员需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签字,注明借阅时间、目的、卷数字,方可借阅。(二)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阅档案,应持有关公函,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询;(三)除公安、检察、法院外,其它任何单位查询、查阅档案,应持有效证明和证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律师代理诉讼查询档案,查询人员需出示律师资格证明和法院立案证明,经有关业务股室初审,分管领导批准,交纳费用后方可查询。第六条查阅档案应当在调阅室内查阅,档案材料不外借。第七条对咨询、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和拍照,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复印、拍照。经批准复印、拍照、抄录的档案材料,由档案室、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可与原档案同效。第八条凡查阅档案,不准在档案资料上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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