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承包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和相关知识。“承包合同纠纷”是“合同纠纷”中占比比较大和的一类,因为它存在于我们身边;比如说土地承包合同、道路施工承包合同、建筑工地承包合同等合同形式,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团队由张桂花律师带队,该团队在办理了上千起同类案件后发现“承包合同”主要存在承包经营权是否合法、承包合同无效的责任应该由哪方承担、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分配等问题......为了能让大家有更深刻的认知,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来进行分析: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村民宋某于2011年2月15日与同村不同组的村民肖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协议,约定:肖某将自己承包的10亩耕地永久转让给宋某。此外,宋某与发包方蒋某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蒋某没有解除与肖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收回肖某相关的经营权证书。宋某在耕种期间,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粮食补贴,肖某于2015年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宋某返还耕地。最后,该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经仲裁,以宋某和肖某不是同一经济组成员,且没有经发包方同意为由裁决:宋某于2015年农作物收成结束后,将土地返还给肖某。在答辩过程中,宋某辩称10亩耕地属肖某自愿转让,双方在当时也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且自己在耕种期间,村委会没有任何消息,这可以视为对双方转让土地的认可,由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时是有效的,宋某请求依法确认其10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肖某在答辩过程中辩称:因双方不是同一经济组成员,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且转让的土地承包权一直在肖某头上,由此,肖某请求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请求。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分析: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以“无法定理由”和“拖延表态”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须以充分的证据为依据,不能无视发包方的审批权。本案中宋某和肖某虽然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但宋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包方同意肖某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宋某与肖某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的“法定理由”也是处理好此类纠纷的关键所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一条规定,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一般应包括: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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