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三款修改为:“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二、第六条一款修改为:“%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二款内容修改为:“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三、第九条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上月生育保险费。”四、删去第十三条二款。五、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批准后执行。第七条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作为月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第八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上月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支付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统称生育医疗费); (二)女职工因生育或者流产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三)生育或者流产津贴; (四)生育补助金。第十一条女职工按照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生育或者流产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不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提出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jl201702
  • 文件大小15 KB
  • 时间2019-10-30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