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人事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重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作人员所做的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章考勤主体和主要职责第四条人事监察股是我局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第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登记并核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各单位应将思想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确定为考勤员。第七条局机关各单位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及工作月志,在次月5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第八条工商所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所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工商所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在下个季度7日前报人事监察股审核、备案。第三章日常考勤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第十条人事监察股将不定期通过机关视频监控对分局机关、南桥所和中华所进行抽查上、下班情况,其它工商所上、下班情况采取明查暗访方式抽查。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外出,需履行报告制度。股长外出1天以内(含1天)的,向其分管局长报告。股、所长外出1天以上的,向局长报告。股级以下干部外出的,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超过2天的,向分管局长报告。第十二条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缺勤的,视情节按早退或旷工处理。第十三条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其日常考勤由其实际工作或学习单位负责。休假和请假第十四条本局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如下:一、年休假: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二、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3天。三、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假98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四、探亲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亲、母亲居住地相距80公里以上的,可以享受以下探望亲属的待遇(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三)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途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五、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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