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险行业车险业务规范近期规范工作实施实施方案————————————————————————————————作者:————————————————————————————————日期: 深圳保险行业车险业务规范近期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2008年上半年深圳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维护深圳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车辆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号文)和深圳保监局《关于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深保监发[2008]110号文)的要求,按照产险会员公司总经理峰会2008年第二次峰会的决定,经车险专业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本方案。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保险机构自9月份开始,对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保险经营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向深圳保监局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中,各公司应当敢于面对和查找问题,不护短;敢于自觉按照要求据实报告存在的问题,不隐瞒;敢于下定决心积极进行整改,不攀比和不观望;对于9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应严格按照保监会的各项规定执行。二、关于费率标准及折扣问题严格执行各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车险条款、费率。(一)交强险1、新承保车辆的保险业务,按照交强险标准保费予以承保,无费率优惠。2、续保车辆的保险业务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费率浮动办法)的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签发的交强险保单,按照费率浮动办法,如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费率可以浮动-10%;上两年度连续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费率可以浮动-20%;其它费率浮动根据费率浮动办法规定执行。(二)商业险1、严格按现行费率规章规定的费率承保,规范使用费率系数。车险费率参照费率因子使用规则(详见附件);使用特殊条款的保险公司,以及电销业务,参照上述费率因子使用规则执行。2、严禁违规套用车型及费率,特别是私车公挂(例如:编外车、法人车、员工车等)、非党政机关及事业团体车辆套用机关车费率、营业车套非营业车辆、大吨小标、特四套特二等违规承保行为。3、严禁虚假批单退费;严禁使用协议扩展保险责任,赠送险种;严禁以非车险保单承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三、关于车损险新车购置价的确定以各总公司现有新车购置价数据为参照标准,但必须包括车辆购置税,新车购置价的浮动比例参照以下规定:(一)新车不实行下浮;(二)2-8年(含8年)最高下浮15%;(三)8年以上及特异、稀有、古老、停产车型最高下浮25%。四、关于车辆使用性质的确定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中车辆种类、使用性质的分类执行。车型界定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使用性质、核定载客数及核定载质量等信息进行承保。各公司应当将行驶证复印件作为承保必备文件一并归档管理。商业险保单必须与交强险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保持一致。如使用性质与行驶证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费率标准。(一)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自然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据实按照以下适用家庭自用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或营业货车、特种车的费率进行承保。1、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营转非的载客汽车,且用途为非营业的家庭自用客车,按家庭自用车费率承保。2、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营运、租赁等营业性质的载客汽车,按照营业客车费率进行承保;行驶证登记为旅游客运、公路客运的机动车、按营业公路客运费率承保;登记为出租客运,租赁的机动车,按营业出租租赁费率承保;登记为公交客运的机动车,按营业城市公交费率承保。行驶证明未明确使用性质,但实际用于载客运输的,据实按营业客车费率承保。3、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营转非的载货汽车,按非营业货车费率承保。4、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租赁、货运,按营业货车费率承保。5、行驶登记为非营运,但实际为营业用途的载货汽车,按营业货车费率承保。6、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的载货汽车,按实际使用性质承保。7、自卸车禁止按特二费率承保,行驶证登记为自然人的按照营业货车费率承保。(二)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单位的,应当据实按照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或营业货车、特种车的费率进行承保。党政机关是指区(县)及区(县)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各类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比照党政机关费率执行。行驶证车主名称为“村委会”、“居委会”的车辆比照党政机关费率执行;“村委会”改制为企业的,按照企业费率承保。车辆使用性质判断标准为:1、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或警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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