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初步解析一、强条部分 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1)、,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2)、,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3)、。没有问题,照做就是。4)、,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应,建议写入总说明中。5)、。其中“管道”指的是什么?是涵盖所有管道吗?如果是,则现在采用较多的“消保中心”就只能拆成“消控室”和“安保中心”了。具体执行没有太大问题。根据D在宣贯中称,,,可以设“安保中心”。但为审图方便,至少要有明显间隔。另外,D称,安保电源不属于消防电源。为此,即便设“消保中心”,该中心也应设2个配电箱。6)、,但写的太笼统,尤其是反馈信号的要求,如广播、声光报警器也要反馈到消控室吗?如果是,反馈信号取自何处?什么样的信号可作为反馈信号?建议具体的图中不表示(也表示不清),仅在总说明中表达。根据D在宣贯中称,只要没有具体条文之明确的反馈具体要求就可以不反馈,称对广播的监听、录音等只是工作状态,不属于反馈要求。7)、。从目前看,消控系统的联动均为开关型,除了受控设备的动作电压外,并无其他需要匹配的参数。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映,建议写入总说明中。根据D在宣贯中称,本条主要针对产品升级后可能出现的不兼容,国内产品出现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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