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0-2008,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2、3、5)、(1、2)、、、、、、、、(1、2)、、、、(1、2、4、5)、、(2、3)、(6)、(1、2)、(1)、(2)、、、、、、、、、(1)、(1、2)、、(1、2、3)、、(1)、、(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术语 1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3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10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9第6章储运设施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6第7章管道布置 28第8章消防 、水喷淋和水喷雾 38第9章电气 、配电及一般要求 40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41本规范用词说明 ,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仓库):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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