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春节过后有十天了,2月28日在办公室见到了律师同仁郭佳楠,互道新年,聊起了以下话题."婚前一方的房产婚后出租收益、拆迁置换补偿及升值部分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情简介:甲1996年个人出资10万元购买一套A房,2000年甲乙两人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管理A房数年。2003年双方又购买一套B房,便从A房搬入B房居住生活,将A房出租收取房租1万元。2004年A房所处的地区市政府整体开发利用,两套拆迁安置方案供选择:一、按比例等面积置换到市区环线处的C房并补偿差额2万元;二、市政府按市场价格收购A房16万元。现双方因感情问题提出离婚,甲乙别无争议,但就A房及房租收益1万元;拆迁安置中的C房、补偿差额2万元或市府收购A房的16万元双方出现分歧,该如何分割?就甲乙双方的分歧,我们认为上述主要的问题是财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应该依法分割;否则归个人所有。具体分析如下:此案分两种情形:第一不存在拆迁安置仅涉及A房及房租收益1万元的问题;第二若拆迁安置,又会出现两种状况---拆迁安置中的C房、补偿差额2万元或者市府收购A房的16万元的问题。第一种情形,仅涉及A房及房租收益1万元的问题。,A房做为个人财产应归甲所有;而房租收益1万元则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A房系甲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另外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曾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A房已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超过八年,但该规定与解释(一)相冲突,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不应适用。至于A房出租的房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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