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新法规速递新法规速递: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23号司法解释,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上述四则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现阶段的民商事活动起到了巨大作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回应。浏览了所有法条之后,我根据自己的理解整理出部分我觉得可能对考试有帮助的司法解释,和大家一起学忆。大家可以简单看一下法条,然后看最后的总结,基本可以概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总结记忆:公司设立前,以谁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设立后,以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一般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有过错则追究过错责任,无过错者可发起追偿。【个人认为公司的出资和股权确定部分考到的可能性不大,此处省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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