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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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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6月30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市长王世伟二○一○年七月三日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搬迁,并需要对被搬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搬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搬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搬迁人,是指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本溪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对本市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搬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搬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其所属的搬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及搬迁区域内实物量调查工作;组织区政府实施搬迁,并对搬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区政府、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房屋搬迁管理机构,配合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进行实物量调查和编制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并进行前期土地整理工作。区搬迁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搬迁协议签订、房屋搬迁、被搬迁人安置补偿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搬迁资金的筹集、调度、管理和监督,并对搬迁区域实物量调查结果实施核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实物量核查结果的举报和投诉,对核查结果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划控制要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筑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建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监察部门负责对搬迁管理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并对违反行政纪律规定的责任人依法处理。市国土资源、房产、司法、公安、工商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电业、通讯、有线电视、供暖、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搬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搬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搬迁人、被搬迁房屋承租人应当配合搬迁人在搬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对拟搬迁区域实行规划控制管理,市房屋搬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迁入、分户,但是出生、结婚、现役军人转业或复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大中专毕业学生回原住地等户口迁入除外; (二)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土地用途; (五)土地使用手续。控制期限内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止和处理违法抢建行为,并交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七条市房屋搬迁管理机构负责规划控制区域实物量调查。市房屋搬迁管理机构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现场认定,会同区政府对原集体土地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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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