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国家民委评审命名,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主要包括:(一)文物博物类场所,包括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迹等;(二)革命历史纪念场所,包括纪念地、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旧居等;(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有宣传展示平台的乡(镇)村、社区科技文化站等;(四)其它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涵的场所。第三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坚2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第四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3年评审命名一次。第五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能体现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各族人民之间亲密关系,有助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二)具备比较丰富的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三)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正常运转;(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第六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3(一)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条件的场所,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评选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考核公示后,报国家民委。(二)国家民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地推荐对象的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场所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三)公示期满后,主管部门负责将拟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场所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四)国家民委发布决定,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颁发牌匾,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第七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国家民委责令其限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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