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梅市人口计生领〔2011〕10号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评方案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梅市人口计生领〔2011〕10号关于印发《梅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市人口计生各兼职单位:现将《梅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推动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此页无正文)主题词: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评方案通知抄送:省人口计生委,李嘉书记、朱泽君市长、陈小山副书记、叶胜坤副市长、蓝汕兴副秘书长,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梅州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9月22日印发梅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试行)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规定精神,按照《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评方案。一、考评的主要对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各兼职单位(以下简称“市兼职单位”)和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以下简称“县综治单位”)。根据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和各自不同的管理职责,将市兼职单位和县综治单位分别划分为A类单位和B类单位。A类单位为重点考评单位。县综治单位各县有所不同,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确认为准。(一)市级A类单位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广播电视台。(二)市级B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妇女联合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县级A类单位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局、广播电视台、纪委办公室(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确认应列入的其他单位。(四)县级B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局、统计局、城市综合管理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妇女联合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扶贫开发局、总工会、党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确认应列入的其他单位。二、考评组织领导考评工作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评细则并具体实施。三、考评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为各单位履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全市基本统一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公共职责和各单位的专项职责,根据工作需要专项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指标等。四、考评时间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下旬进行。五、考评方式考核采取集中考评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一)集中考评考评组集中各单位统一点题现场汇报,根据各单位答题情况进行现场评分。集中考评后各单位应统一送交书面总结材料和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相关资料或复印件,复核时无相关资料或复印件的原则上不予计分。(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主要是抽查下属单位具体落实综合治理职责的情况,重点是A类单位落实职责的情况。六、考评结果计评分(一)考评结果实行1000分制即公共职责标准分500分和专项职责标准分500分。(二)特殊项目加分1、积极参与探索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新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新方法、新理念,并书面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汇报,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有利于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升水平的,每一项加100分。2、各单位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或方案,得到市领导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充分肯定的,每一项加50分。(三)特殊项目扣分1、接受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项检查、调查、督查,存在问题较多,受到上级批评的,每一宗扣100分。2、在考核调查期间,不提供资料,人为干扰调查、违反调查纪律等情况的,每一宗扣100分。七、考评结果应用根据集中考评与抽查考核的情况,综合评定市兼职单位和县综治单位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
梅市人口计生领〔2011〕10号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评方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