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榕政办〔2013〕100号--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3〕1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学习,认真贯彻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0日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 (二)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三)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四)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 (五)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第三条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第五条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属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六条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3〕100号--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