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身份证件编号:承租人(乙方):身份证件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县)市桥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一)租赁用途:居住;居住人数为:2人,最多不超过5人。(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第三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06月23日,共计柒个月。甲方应于2012年11月23日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如要求继续承租的,应提前5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租金及押金(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1400元/月。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二付一,每月租金支付日期:每月1日。(二)押金: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7)房屋租赁税费(8)卫生费(9)上网费(10)车位费(11)室内设施维修费(12)费用。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广州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应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第八条合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迟延交付房屋达3日的。2、交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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