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效率,促进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单位)住房和建设局第三条(顾问范围)法律顾问以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为主第四条(主管单位)住房和建设局第五条(工作职责)法律顾问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本单位的委托,代理或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第六条(经费保障)由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给予保障第二章聘请与解聘第七条(聘任年限)本单位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聘。第八条(资格要求)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第九条(资格要求)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近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第十条(聘请程序)本单位依法聘请专家或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局办公室选聘,报局班子会议讨论批准。第十一条(聘请律师) 依法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第十二条(法律顾问解聘)依法委托或者聘请的法律顾问在委托或者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同意,可以解除聘用关系:(一)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三)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工作事项)法律顾问可以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或者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六)其他法律事务。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权利)法律顾问在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需要或者本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三)根据需要,可以参加相关工作的会议、座谈、讨论和研究;(四)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五)开展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第十五条(要求协助权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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