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作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不符合单一性的专利申请的分案及其修改作了规定。本章的单一性规定主要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基本概念和原则也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单一性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节的规定。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审查的特殊问题,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8节的规定。,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这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主要原因是:(1)经济上的原因: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2)技术上的原因: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上述条款定义了一种判断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两项以上的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方法。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上述条款还对特定技术特征作了定义。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因此,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是否满足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就是要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这一判断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进行的,必要时可以参照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但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i)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ii)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iii)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iv)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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