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1、概念、性质2、组建主体、设立条件及变更撤销制度3、业务范围4、办事流程5、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6、现状分析及未来出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概念: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财产权益不受侵犯,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中介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1、组建设立的主体2、设立变更注销制度3、设立的条件组建设立的主体《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制度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设立的条件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1、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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