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县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丽委办发[2014]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流动人口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规定的分值,可以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三条我县根据本地实际,将流动人口随行子女教育、住房保障、旅游服务等特定公共服务逐步纳入积分制管理内容,根据积分由高到低排名和具体项目指标,择高享受优质服务。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县公共资源有关管理部门另行研究制订,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四条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遵循供需有度、动态完善、可控有序、公开透明、素质优先和流动人口按需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五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三部分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云和县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申请人有一票否决的情形,取消积分资格。第六条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我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和统筹认定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积分制管理申请受理点,负责统一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申请积分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积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地无犯罪记录。第七条申请积分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浙江省居住证》。非申请人享受的,还需提供拟享受公共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合法居住的证明材料;申请的积分证明材料。第八条流动人口在规定时间内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居住地受理处所提出积分申请,并一次性提供计分材料。具体计分指标和计分标准按照《云和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执行(见附件)。第九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点)在接到流动人口提出的积分申请后,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积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审核。各计分指标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受理机构提出计分意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积分情况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答复异议人。流动人口可在工作日提出申请,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当年5月审定一次(受理申请截止期为当月15日),于当年6月向社会公布。对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发给积分表。积分表当年度有效,过期的应重新申请。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机构负责审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流转的申请材料。(一)发改部门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同县有关部门确定流动人口积分享受公共服务项目的年度指标。(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开展积分制资料审核、信息整理、积分录入和公示,受理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等工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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