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保证保险若干问题探讨.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保证保险若干问题探讨摘要:当借款合同有效时,如果债权人无过错而债务人连续三个月未还款的,应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当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撤销时,则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免责。本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关键词:保证保险;免责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3-0261-01 一、正确认定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证保险人即依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独立的赔偿责任,一般以保险金为限。在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明确保险人的追偿权。在目前情况下,当事人可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如一些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人赔偿后,相关的追索权,抵(质)押权等转让与保险人;如合同中未约定权利转让,依照我原则和财产保险所固有的填补损害原则,保险人应当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并可参照适用《保险法》第45条、46条、48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情况,如因其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保险人可相应扣减保险赔付金;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被保险人已经从债务人处得到履行的部分,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予以扣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付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债权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二、准确认定保证保险合同效力为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如何认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极其重要。(一)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证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说明义务的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在适用《保险法》认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时,不应当以保险人开展保证保险业务未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或者送其备案为由而认定保证保险合同无效。三、保险事故的认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造成债务人连续三个月未履行付款义务,此时是否视为保险事故以发生,保险人应否赔偿?主张保证保险合同是从合同的观点认为: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保险合同也无效,保险人无需理赔,如果主合同双方是针对合同效力以外的其它问题产生争议,则不应影响索赔、理赔程序的进行;主张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的观点认为,保险人对权利人(债权人)和被保证人(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享有抗辩权,只要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赔偿。笔者认为,当借款合同有效时,如果债权人无过错而债务人连续三个月未还款的,应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其次,当借款合同有效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影响保险事故的认定,但如果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义务条款同时是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时,保险人也免责;当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或撤销时,则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按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当借款合同无效或撤销后,保险标的消灭,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

保证保险若干问题探讨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8888u
  • 文件大小34 KB
  • 时间201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