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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改内容对照表.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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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第十二条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4字号。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但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第十九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行业的限定语。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第二十一条设有不少于3家子企业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第三章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5第二十二条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第二十三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十四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五条直接到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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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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