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下列8种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主动辞职;2、劳动者擅自离职;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依据39条劳动者过错、40条第1、2项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情况);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6、合同期满,劳动条件不降低情况下劳动者不续签合同;7、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致合同终止;8、劳动者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而致合同终止;9、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导致无效的。二、企业在下列16种情况下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致合同无效;5、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致合同无效;6、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导致劳动者辞职的;7、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1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1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而致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的;1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致合同终止的;1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致合同终止的;1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企业在下列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的区别: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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