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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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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改善金融服务,确保我行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银行业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操作惯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高业银行、国外代理行(以下统称代理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分类授信、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分别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务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1务各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审批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部门应实现职能明确,协调运作。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第五条对与我行发生信用业务往来的金融同业,应分别确定其所在国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及对该外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分类授信额度。未确定上述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第二章评级与授信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因对金融同业实行授信管理而忽视对我行内部业务操作风险及对分行授权的管理。第七条我行原则上将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以国际评级机的评级为准,主要采用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的长期债务评级,其中穆迪Baa—以上《含》,标准普尔公司BBB以上《含》),且有业务需求的外资商业银行纳入授信范围。第八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金融同业机构的信用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最高风险限额,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一级法人授信,不对分支机构授信。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我行发生相关业务时,则占用其总行或总公司的额度。第三章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九条我行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授信额度的审批、管理、监测、使用等各项工作,由授信额度审批机构、按月信管理机构、资信调查机构和授信执行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及规定权限进行。第十条授信审批机构实行分层权限管理。总行国际业务总经理、总行国际业务主管行长、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应权限内授信额度的审批。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为授信额度的最高审批机构。第十一条作为额度核定部门,总行国际业务部需密切注意在客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反馈的信息,以便在更新额度时综合考虑,报经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总行国际业务部为授信管理机构;组织收集、分析和保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组织授信额度的实施、控制和监测;负责拟订授信方案并审批权限内授信额度;对超权限授信拟订具体方案,并按照相应权限报主管副院长行长或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查。第十三条使用授信额度的部门(包括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和境内分支机构)为授信执行机机构,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授信需求,提交授信管理机构。授信执行机构应在授信管理机构、授信审批机构确定的授信对象及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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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