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磐市监市处字〔2018〕20号关于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取柴河分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取柴河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核准经营场所,磐石市取柴河镇内,负责人,张原仓,成立日期2010年9月13日,营业期限2010年09月13日至2020年04月19日,经营范围,经销公司提供的种子(化肥、复合肥、复混肥、其他肥料)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MA0Y618Q7B,核准字号名称: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取柴河分公司。负责人:张原仓,男,汉族,1977年4月3日生人,家庭住址,吉林省磐石市富太镇解放村解放屯,现居住磐石市取柴河镇内,身份证号220223197704035614,联系电话**********,邮政编码132303。2018年3月20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取柴河分公司销售的“山东赛洋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赛洋”牌复合肥料(总养分≥51%(含氯),17-17-17,生产日期2018年1月25日)产品(规格为40kg/袋)进行质量抽检。经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结论为:有效磷未达到标明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经初步核查情况属实,我局遂于2018年5月4日对此事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30日从“山东赛洋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了其生产的“赛洋”牌复合肥料(总养分≥51%(含氯),17-17-17,生产日期2018年1月25日)。共购进4吨(每袋50kg,核计80袋)。进货价格每吨2300元,货款合计9200元。当事人购进以上农资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将涉案农资商品存放于当事人库房内并以标价125元/袋价格开始对外销售,涉案农资商品货值金额10000元。2017年3月16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种肥料进行抽样,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吉林省博晟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抽取的样品进行了检验。依据吉林省博晟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博2018(No:0316)号”检验报告的结论,“该样品按GB15063-2009标准检验,所检项目合格。总养分达到标明量,有效磷未达到标明量。”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4月18,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由吉林省博晟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博2018(No:0316)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并未要求复检。当事人于2018年4月10将全部4吨该种化肥进行返厂处理。至案发,涉案农资商品未售出,当事人未获违法所得。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2018年3月20日抽样取证记录、产品合格证明、抽样时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对涉案商品抽样的过程合法有效;证据二:2018年4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情况和涉案农资商品库存情况;证据三:吉林省博晟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吉博2018(No:0316)号】,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种肥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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