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避税立法问题探析 【摘要】企业的避税行为不仅违反了税收公平,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随着避税行为的严重,各国有关反避税的立法也在完善。我国税法中有关反避税规定的不完备也给企业的避税行为以可乘之机。完善我国现行税法、进行反避税立法以及加强反避税的国际合作是规制避税行为的必然选择。 ,,carriesonthelegislation,strengthensth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isthenecessarychoosestoanti-tax-avoidance【正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得以确立。市场主体营利性特质使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会关心自身的利益得失,而能否有效地减轻纳税义务就成为企业经营者经常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税法立法的不完备,使市场主体通过避税行为来达到减轻纳税的目的在我国已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越来越突出。[1]一方面,各国、各地区的反避税条款日益完善;另一方面,各种新的避税手段也在花样翻新。由此使得避税及其规制研究成为税法学上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2]在反避税问题上,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固然重要,而完善针对反避税的立法则是规制避税行为的重要前提。本文仅从我国反避税立法完善的角度进行相关分析。一、我国反避税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有关反避税的立法按避税实施的地域不同,避税可以分为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由于国际避税涉及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和不同的税制,其在方式上可能比国内避税更加多样化。而我国税法中的反避税方面的规定也就是最先从规制国际避税开始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外商来我国投资发展加快,各项吸引外资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由于对避税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所以对避税行为均未做出规定。直到1991年7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十三条以及该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才对避税行为有所规制。199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办法》及1993年1月1日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均明确针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避税做出相应的规定。以此为标志,我国税法中有关反避税的规定真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飞速发展,纳税义务人所采用的避税手段日趋多样化,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和2002年分别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使我国的反避税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这两个部门规章也使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避税更加具有可操作性。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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