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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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姓名:赵磊申请学位级别:博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赵万一20070301中文提要本文主要研究公益信托的基本法律问题。在对信托基本理论进行必要梳理的基础上,对公益信托所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且对我国公益事业如何利用信托方式进行制度建构作了探索。第一章信托制度概述。本章试图在不割裂信托制度与普通法系联系的前提下,在民法法系的语境中解读信托。首先,从英国的历史与民族传统入手,分析信托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普通法与衡平法孕育了信托的雏形——1,se。信托制度的最终形成是市民群体智慧的结晶,是与教会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大法官们的杰作、也是英国特殊法院体系的产物。接着,本文探寻了民法法系国家如何在保证不背离信托制度价值的前提下实现信托制度的本土化。对信托进行了基本分类,目的是分析不同类型信托的功能,总结它们的特点,合理架构信托制度。其次,文章对信托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信托法律关系与信托关系,这是信托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关系着是否能够真正把握信托的精髓。信托法律关系是信托在民法法系理论框架下的体现,信托关系通常是普通法系的思维习惯。所谓信托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信托事实并由信托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而言,一个信托法律关系存在着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只有受托人与受益人两方,受托人履行义务的对象是受益人。如果将二者混为一谈,就很难解释信托中的许多理论问题,就会动摇信托制度的基础。再次,研究信托关系的核心——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移转给受托人,由其为了受益人利益而持有、管理和处分的财产。信托本来就是一种财产安排制度,没有财产也就没有信托。民法法系在没有“双重所有权”与衡平法规则可以适用的前提下,如何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建构中的最大难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将使信托丧失其“灵魂”与制度优势。在“一物一权”原则无法动摇的情况下,只有建立完善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才是民法法系国家信托法的唯一出路。本章目的在于,研究信托制度的重要基础问题,以便能够较为清楚地、正确地认识信托,为后面公益信托制度的讨论做铺垫。第二章公益信托与社会发展。分析公益信托的本质属性以及各方面社会因素对公益信托影响,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公益信托的积极作用。首先,本章讨论公益信托的定义与性质。从中文词义上分析,“公益”与“慈善”一词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公益”是对信托目的的说明,而“慈善”是对委托人行为性质的一种界定。慈善具有内在性,而公益具有外在性;人们的“慈善”要通过其行为效果——“公益”表现出来,该信托才属于慈善信托。对于何为慈善、如何定义慈善在普通法系至今尚未有一个普遍赞同的答案。公益信托不仅是委托人自身的行为,当其将财产移转给特定的受托人持有,并为不特定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该财产时,就指向了除委托人之外的他人的行为,而成为一种“社会行动”。社会主体行动的理性化与公益信托的基本制度设计是吻合的。讨论公益信托的功能应该从公益信托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地位出发的,综合分析其内在与外在因素。公益信托很好地将公平、秩序、正义等价值结合起来,是公益事业的最佳选择。与财团法入相比,公益信托具有几方面的功能优势:第一,效益:设立、存续成本低。信托财产可增值;第二,安全:。委托人隐名,运作方式科学、便于监督;第三,创新:灵活性强、弹性较大。公益信托相对于私益信托而言,因其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其规定严格许多,比如有些制度、设立许可制度等等,但信托的基本价值——个人自由之追求仍得到体现。然后,本文分析了宗教对公益信托的影响。“宗教是文明中最强有力的特征,始终是过去和今天的文明的中心问题。”这一论断同样适用对公益信托的讨论。公益信托是最早的一种信托形式,滥觞于英国,其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宗教烙印。公益信托的雏形——use制度就源于对教会的土地捐赠。教会法是衡平法的主要渊源。尽管各宗教在社会目标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但是个人救赎和社会救赎都构成其基本的目标。与公益信托的价值追求和社会目标相似。倡导宗教事业始终是而且将永远是公益信托的主要目的之一。接着,本文利用价值分析方法,全面剖析了公益信托的价值取向。自由与诚2信是私益信托的主要价值取向。公益信托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与秩序。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追求;而秩序是公平的保障和归依。运用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可以看出社会系统的“平衡”就是社会秩序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状态。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公益信托与社会福利的共同追求。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公益信托制度较为成熟,调整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齐全、完备,公益信托事业得到了很好的开展。普通法系国家的公益信托制度在坚守传统的同时,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改进,发挥了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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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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