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硕士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学科门类:专业名称:导师姓名、职称:州大学位授予单位代码学号密级学论文行政合同研究马晓娟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沈开举教授二零零六年五月10459033lOl90摘要由于行政机关之问、行政机关与其下属机构或公务员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应受到现代行政法的调整,那么把它们称为行政合同并无不妥。但是由于对行政合同正当性的质疑多针对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而起,且此类合同在现实中的运用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对行政合同的文化解构和制度构建主要针对此类合同。行政合同存在的正当性,从文化的层面来看,在于其作为?种新的制度形式,具有先进的文化内涵,既是以自治平等为特征的契约精神对传统高权行政的冲击与渗透,也是现代行政理念借助契约的合理形式对传统行政模式的改造和转换。从法律层面来讲,现代行政法上依法行政原则的机动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提供了合意的空间,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地位的不平等并不能成为否定行政合同存在的理由。在行政合同制度的建构上,为保证行政合同所预期的特定行政目的的实现,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主导性权利,包括:①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履行的指导与监督权;②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解释权;③行政主体单方变更、终止行政合同的权力;④对严重违约的相对人一方处以行政制裁措施的权力。同时赋予相对人对其监督的权利和在受到损害时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权利。由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先天地位的不平等以及行政主体拥有主导性权利,决定了必须引入有效的行政程序来保证双方合意的自由性和行政机关正当合法的行使主导性权利。这就要求建立以听证与协商制度为核心的自由交流与对话的理想空问,保证具有不同利益要求的当事人间能够相互充分表达意见,从而使行政合同从本质上满足了合同的内在要求:在协商与听证过程中,行政恣意得到了一定的抑制,而引入说明理由制度、公开制度、回避制度、教示制度等制度,则进一步强化相对方制约行政恣意的能力,保证了行政机关运用正当性权利的合理与公正性,维护相对一方合法权益;而充分的意见交流、采取严格的书面要式主义以及要求受合同影响的第三人书面签署意见,对于预防与解决纷争无疑起到了防范性的作用。同时建立上级机关的“参与保留”制度、严格的审计制度以及通过行政监察等途径追究失职者责任的归责机制,也能对限制行政恣意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行政合同的救济问题上。由于我国现有的行政救济制度的结构强烈的发映出是紧紧围绕德国意义的行政行为的特征而构建的,因此,在进行制度完善或建构之前,需要明确行政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在发生法律效力上是根本不同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违约行为发生的基础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对行政合同进行救济时,也就不能随意的打断或者肢解本来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行政合同行为,惟一可选的方法就是,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之外另行构筑行政合同的概念,并寻找各自的救济结构。因此,应完善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仅对相对人救济的单向性结构,另外建立专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双向性救济结构。在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司法救济上,应肯定行政诉讼制度是惟一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在我国根据法律关系性质而区别救济途径的制度下,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法上的争议从性质上排斥其他司法救济途径的结果。但是,,缺乏对行政合同这种双方行为特征的深入认识和考虑,表现在具体制度的构筑上就是仅对相对人的单向救济。所以,必须也对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重构:即在原有单向性构造的行政诉讼制度框架中针对行政合同特点建立专门适用于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双向性构造的诉讼结构,反映在具体制度与规则的建构上就是:将行政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并列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在行政诉讼中专门规定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特别规则。关键词:行政合同文化内涵权利义务配置程序规制救济制度IIAbstractBecausemecontractrclationbe呐∞ntlleadminis打ativeo唱an,iVetheadjus恤lentbytllemod咖adIIliIlisn-ativelaw,meni“spIq)ertocallt},als0meumizationofttliskindofcontracthasmanyproblemsinreality,m盯efo∞cultureconsnllction强dthesyst锄cons虹uctionto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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