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作废。一、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概念(一)、医疗纠纷1、概念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由于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并且要求追究责任或(和)给以民事赔偿,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2、特点(1)患者确实或怀疑发生了不良的医疗后果,如死亡、残废、器官组织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医疗时间或增加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明显的人身伤害,也即是说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或怀疑受到侵害。特点(2)不良医疗后果发生在患者诊疗过程中,不论是在门诊或住院期间,有时即使诊疗活动已经结束,如出院以后,只要怀疑不良后果是由于诊疗过失引起,也可以引起纠纷。特点?(3)患者就诊的场所可以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所、个体诊所等,也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卫生防疫部门开办的诊疗机构,甚至也可以是未取得合法执照和营业许可证的非法个体行医诊所。特点?(4)医患双方的纠纷如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则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二)、医疗事故1、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2、特点(1)主体的合法性医疗事故涉及的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执业资格的合法行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且事件发生在其从事合法的医疗活动中。(2)行为的违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或常规的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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