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简称西安航天基地/基地)口主创新和创业环境,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基地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基地管委会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下同)、企业孵化器投资于符合基地产业政策的、股权处于非公开交易状态的创业企业。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的来源为财政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资金、从支持的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第四条木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市级以上股权(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向基地内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或合伙制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采用创业投资和孵化相结合的模式,对入驻孵化器内的中小高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孵化器。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微型企业。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第五条管委会授权西安航天基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的管理人。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 受理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的中请,对中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二) 提请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三) 执行基地党政联席会和评审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或风险补贴手续;(四) 代表引导基金履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五) 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跟进投资创业企业运作情况报告;(六) 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或者评审委员会决策,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经发局、招商部门、投资服务局、纪检监察局、孵化器公司、创投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部门单位代表、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创业投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二) 审议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扶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提出评审意见;(三) 提出引导基金使用审批程序调整方案,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四) 对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的退出方案进行决策。第七条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为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第八条引导基金的中报审批程序:(-)征集:基金管理人在基地范围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二) 中请:中请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交中请扶持方案;(三) 受理:基金管理人对扶持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四) 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扶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五) 决策:由基地党政联席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六) 公示:对审定通过的拟扶持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的信息,由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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