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农村、城镇标准)赔偿项目具体标准基本项目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元/天×误工天数(医院证明)护理费元/天×护理天数(医院证明)交通费凭正式发票(公交车发票)住宿费150元(省内)或200元(省外)/天×住宿天数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或50元(省外)/天×住院天数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需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残疾残疾赔偿金元/年(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下)×?%(伤残系数100%—10%)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18周岁以上的小孩但无劳动能力的人(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残疾或严重精神损害情况下注意事项误工费的计算——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工资;2、无固定收入,但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则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护理费的计算——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其收入;2、没有收入或雇用护工的,则按当地同级别护理劳动报酬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60至75岁的,第大1岁减1岁;75周岁以上的,一律按5年计算;未成年的,至18周岁。2、被抚养人有数人抚养的,则按每人平均分担额计算。3、有多个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消费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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