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机制给失信戴“紧箍”■个人信贷、缴费、纳税等信息都将采集■强调保护隐私,信用信息不得上网传递《人民日报》(2006-04-06第10版)【字号大小】【打印】【关闭】本报沈阳4月5日电记者徐元锋报道:辽宁省首部个人信用信息法规——《辽宁省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草案)》正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如果条件成熟,《办法》有望今年年内出台。这部包括39项条款的草案,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提供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借助一套失信惩戒机制,《办法》将给个人背信弃义的行为戴上“紧箍”。个人信用信息怎么采?根据《办法》,个人信用信息由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信用信息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信息评估机构(以下统称征信机构)进行采集。征信机构可以采集的主要个人信用信息内容广泛,比如,与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生个人信贷关系所形成的信息,包括贷款及偿还记录、住房公积金使用及偿还记录;还有与商业机构、公共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信息,包括赊购及偿还记录、缴纳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物业费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息,包括缴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等记录,都在其列。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等记录,也将纳入采集范围。个人信用信息怎么用?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王剑介绍,它们除了作为银行放贷前风险考量的依据外,还可以被当作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道德评价的参考。“比如,个人到银行贷款或者去单位求职,银行或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他本人提供一份个人的信用报告,这里将详细记录他的贷款偿还情况,各种费用缴纳情况,甚至包括在治安领域如交通违章、治安维护等方面的记录。比如一名大学生拖欠银行的助学贷款,那么他找工作或许就成问题了。如果个人不愿提供这方面信息,他的信誉度也会大大降低。”这项法规的进展也引来各方关注。辽宁省政协委员孙兆林曾有过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提案,他认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社会信用状况不透明,大量的失信行为得不到追究,这无形中助长了背信弃义的歪风邪气,也加剧了市场交易的成本。值得一提的是,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得到强调。《办法》规定,个人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个人的身体形态、基因、血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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