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湘潭市、岳阳市水务局:为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建立科学的城市供水价格体系和定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精神,制定了《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二○一○年二月二日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供水价格体系和定价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保护环境和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和非公共供水企业面向社会供水的行为。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和省辖市的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各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城关镇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城关镇外的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1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价格由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为1::4(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住宅居家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和员工公共食堂用水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用水等。(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三)特种用水是指洗浴、洗车用水等。特种用水范围的具体划分由所在城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资源费、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1、水资源费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取水单位征收资源性质的行政性收费;2、原水费是指水库或水利工程等取水费用;3、定价成本中的电费是指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和输、配水动力耗电费用;4、定价成本中的工资以企业合理定员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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