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公开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对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事前应当广泛吸纳公众参与,特别吸纳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第二条局务会议在必要时可邀请特约人员、监督人员或服务对象代表列席,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意见,对合理、科学的意见积极采纳。第三条本局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如下事项:;;;;;。第四条公开听取意见的形式:本局门户网站、专项调研座谈、公开公示、举行听证会、媒体发布公告、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举行,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社部门聘请的监督员和服务对象代表参与听取意见。第五条决策公开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政策依据和理由、意见反馈的方式时间地点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第六条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建议可行部分纳入决策意见内容。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和政务公开事项作出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规范性文性的合法性审查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执行。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开。第二条负责局法制工作的股室具体负责全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相关单位及股室应当配合审查工作。第三条承办业务股室在提出决策意见前应当充分的论证,必要时邀请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人员参与。第四条承办股室在提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外地先进经验;(二)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三)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五)是否符合保密规定。第五条局负责法制的股室主要从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和符合法定职权、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和符合现行政策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或调研座谈论证等形式举行。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七条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存档备查,不符合法规或不可实行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风险评估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稳定是第一责任”的工作理念,立足于“源头治理、超前化解”的维稳原则,确保决策科学、稳妥、全面,把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在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二条评估范围: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可能带来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事项必须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一)本县有关就业政策调整事项;(二)重大人事制度改革实施事项;(三)社会保障政策调整事项;(四)大范围人事调整事项;(五)重大农民工工作事项;(六)其他有可能带来社会稳定风险的事项。第三条责任主体:本系统内重大决策的起草(提出)股室、重大工作的实施单位(股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与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共同对评估结论负责。在局务会议进行上述事项决策时,风险评估责任单位(股室)必须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并作说明。本局向县委、县政府提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建议前,由建议单位(股室)、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先行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局务会审议上报的,局领导班子为责任主体;通过简易程序上报的,建议单位(股室)、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为责任主体。第四条评估实施:(一)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一般由责任主体单位(股室)组织建立稳评工作小组,必要时可吸收与事项相关的基层单位、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有时也可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直接安排或组织;(二)稳评工作小组要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要素;(三)稳评工作小组要综合各方面要素,认真进行风险分析,分别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稳评工作结论,为决策提供依据。(四)对存在一定社会稳定风险但仍必须实施事项,稳评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涉稳工作。第五条凡应该进行风险评估事项未经评估或评估不周详,预案不实,而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对有关过错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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