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名称、标的和数量第二条其他形式的理解。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为“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第三条悬赏广告问题肯定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第四条合同签订地的认定。1、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章地不一致的约定签订地为准。2、双方签章地不一致的最后签章地为准。第五条摁手印的效力等同签字盖章第六条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提示之“合理方式”的认定。采用特别标识标明,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的。第七条交易习惯的理解1、行业或地域交易习惯:①客观要件—为当地或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②主观要件—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当事人间的交易习惯。第八条恶意不办手续致合同不生效的处理1、可判决原告自己办理;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合同的效力第九条、第十条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处理。同时符合40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按无效处理,否则按可撤销处理。第十一条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有无溯及力。即追认后合同是从追认时生效还是订立时生效。有溯及力。自订立时起生效。第十二条被代理人实际履行无权代理合同的后果视为追认。第十三条表见代理的本人有无追偿权。有。第十四条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十五条一物数卖按无效还是违约处理。违约。三、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涉他合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列为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十七条被告为境外当事人的代位权诉讼管辖按特殊地域管辖办理。第十八条撤销权行使条件的扩大1、放弃未到期债权;2、放弃债权担保;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第十九条撤销权中明显不合理价判定:1、浮动幅度大于指导价或市价30%为明显不合理价。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定性。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出同效。第二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不足清偿多笔债务时清偿顺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到期的优先>无担保的优先>负担重的优先>先到期的优先>都一样的按比例。第二十一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不足清偿本息时清偿顺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费用>利息>主债务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二十二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法定抵消可否约定不得抵销。可!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债务抵销异议的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三个月。逾期不支持。第二十五条提存成立时间及效力交付时成立,效力视同履行。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问题可以认定。条件:①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②不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③继续履行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方式反诉、抗辩均可。第二十八条增加违约金的限度不超过实际损失。增加后不再赔损失。第二十九条降低违约金的尺度及过分高于的掌握综合裁量。过高的标准为百分之三十。六、附则第三十条解释溯及力有搬赣躇阀除滴查切钻卖后魁哑掐欠沾惶栋大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精解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