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关于实施《关于改善浦东新区中小学生营养午餐的意见》的补充意见关于实施《关于改善浦东新区中小学生营养午餐的意见》的补充意见为不断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学校餐饮工作,为浦东的中小学生提供可口的营养午餐,保证新区学生的健康成长。现决定在2006年实行《关于改善浦东新区中小学生营养午餐的意见》(浦社发[2006]综计字25号)的基础上,实施如下补充意见。一、成立学校餐饮管理委员会各学校要成立学校餐饮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名,其中主任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学生代表不少于2名、教师代表1名,家长代表2名,学校食堂专门管理人员1名。其职责是:承担原来餐饮监督检查组的职责,负责学生午餐工作的日常监管。学校餐饮管理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教师参与学生午餐管理的,其发生的费用也由学校承担。二、实行教师与学生午餐同餐、同质、同价制度为进一步强化“为人师表,建设和谐校园”的理念,学校教职工必须与学生食用相同品种、相同品质、相同单价的午餐。供餐单位不得按优惠价向教师提供午餐,不得供应专门供教师食用的菜肴。因无现场制作条件而实行外送盒饭的学校,教职工的午餐标准和餐费支付标准也应与学生相同。三、继续实行学生营养午餐政府补贴制度1、学生缴纳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供餐单位为制作学生午餐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的费用。2、政府补贴用于支付午餐制作费用,如能源费用,保险费用,供餐单位劳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购置低值易耗品等。3、各学校应根据就餐人数与供餐单位协商确定午餐制作费用等的支付标准及方式。四、设立学校餐饮专户各学校要按规定设立学校餐饮专户,实行学校午餐费用单独核算。由学校餐饮管理委员会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主要记录和核算学生餐费、政府补贴费用的收入及支出情况,并与供餐单位结算所发生的费用。为供应教职工早餐发生的费用,必须单独核算,按实与学校或教师结算,不得在该专户内核算。五、试行“标准菜谱”制度新区各公办中小学校午餐试行标准菜谱制度。标准菜谱由局后勤办负责制定,标准菜谱的套数不少于5套,并提前一周在网站()上公示。各学校学校餐饮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标准菜谱,结合各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督促供餐单位落实。如学校根据自身情况需自行制定午餐菜谱的,应将菜谱提前10天送后勤办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六、继续开展学校餐饮工作的测评工作1、继续实行第三方测评制度。社会发展局将委托新区社会经济调查中心对学校餐饮满意度进行每年两次的测评,并按中小学分别进行排名。对位列中小学后5名(共10名)的供餐点,相关学校应调整供餐单位。2、如因学校监管不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文明单位的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制”。七、适度放开学校对供餐单位的选择被列入学校餐饮满意度测评中小学后5名(共10名)的供餐点,相关学校调整供餐单位的方法按当年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学校如需选择供餐单位的,由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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