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参考题一、填空题1、《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2、法律可以设定所有行政强制措施。3、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5、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6、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7、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8、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9、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10、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11、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12、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13、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14、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15、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16、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17、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18、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19、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20、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21、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22、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23、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24、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25、行政机关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26、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7、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8、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30、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31、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3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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