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医院审计处理处罚法规摘录(同名8745)272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超过40%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超过40% 违反了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社[2001]60号)“一、(二)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逐年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到2005年,有条件的地区城镇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原则上降低到40%左右”和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医疗卫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1999]593号)第二条“1、以1998年医院医药费总收入为基数,1999年全市医药费总费用(药品收入+医疗收入)的增长幅度较1998年的增长幅度下降5个百分点,即控制在10%以内,其中药品增幅为零,各区市县应迅速将控制指标下达各医疗单位,超过部份统一上缴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1999〕第552号)第一条“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目的是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和收入结构的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降低药品收入在医院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促使医疗机构为群众提供优质、经济的医疗服务”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相违背。建议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在医院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273集中招标采购未全面履行药品购销合同集中招标采购未全面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根据卫生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第五条“要严格规范购销合同内容,监督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既要防止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成交药品、不按期交付货款的现象,又要防止不按合同规定供应药品的现象。违背合同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274药品未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未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违反了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2001]308号)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下列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二)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药品;(三)卫生行政部门或招标人确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其它药品”和卫生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第三条“要逐步扩大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品种范围。争取在2-3年内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的规定进行处理。275未严格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购销合同内容未严格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购销合同内容 违反了卫生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第五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购销合同。除非不可抗力和政府政策因素的影响,药品购销合同都要明确所采购药品的数量”的规定。根据该条“违背合同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275药品收支结余未按规定上交药品收支结余未按规定上交 违反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第三条“医院药品收入扣除药品支出后的纯收入即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和第六条"医院药品收支结余按季上交”的规定。根据该通知第九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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