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洗冤集录
名著通览
伴随着盛唐铿锵强劲的足音,大唐帝国承续隋王朝《开皇律》之衣钵,
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自己的立法事业。公元年(唐高祖武德七年),《武
德律》奉诏颁行,《唐律》初创。公元年(唐太宗贞观十年),《贞观
律》生效执行,《唐律》奠基。至高宗永徽一朝,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
等臣,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于永徽二年
( 年)行世。几乎就在同时,长孙无忌等位大臣又奉敕“网罗训诰,
研核丘坟”,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详加疏解,其律其疏
并称《永徽律疏》,这便是后世传称的《唐律疏议》。
因为《唐律疏议》乃为奉敕而撰,且又经由皇上准行,故而疏文与律文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唐律疏议》无可辩驳地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现
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如果说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话,那
么,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说,《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的脊梁。
《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
均著录《律疏》卷,长孙无忌撰。《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资
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卷十五、《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艺文志》、
《崇文总目》卷二、《通志》卷六十五“法令类”、《通考》卷一六六“刑
五”,直到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沈家本《律令考》、程树德《国故谈苑》等等专家著作与公私书目著录,一
致认定《唐律疏议》卷,长孙无忌撰。唐高宗何以要疏释《唐律》?如今
看来,原因不外乎二。其一是科举考试的需要,肇始于隋代的科举制度发展
到唐代已臻于完善,明法科的设置即是其中的新鲜内容。宋敏求《唐大诏令
集》所载《颁律疏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
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显然,疏解《唐律》是为了满足参加明法科
考试生员的需要,严防因为考试标准的不能统一耽误朝廷的选人任人。其二
便是唐代频繁的司法实践的需要。《须律疏诏》又云:“刑宪之司,执行殊
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权罚。”同一
案件的判罪量刑竟如此迥异,可见由政府主持制定《律疏》以便统一司法机
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多么迫切紧要。永徽四年( 年)十一月十九日,
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上达
御前,从此,集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便寄寓于《唐律疏议》之中而存
世,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
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
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
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
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
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
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
《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
阶级的意志。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
筑着全部封建法律理论体系。它把锋芒毫不掩饰地指向破坏封建经济基础和
封建统治秩序的言论和行为。它在宣布对“谋反大逆”之人“除恶务本”时
是那样的凶狠残忍;它在维护尊卑、贵贱、长幼之别时是那样的严峻周密;
它在贯彻“刑不上大夫”原则时是那样的曲尽其微;它在声称“奴婢贱隶,
律比畜产”时是那样的直言不讳。以下对它的逐篇简介,将有助于了解它的
精神实质。
《唐律疏议》第一篇《名例》,从卷一至卷六,凡条。《疏议》云: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它集中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
和立法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五刑”即笞、杖、徒、流、
死五种刑罚的总称。笞为五刑中最轻者,即用荆条抽击罪犯的脊背和臂腿;
杖是用竹杖打击罪犯的背、臀、腿;徒,即是在一定期限内强迫罪犯带钳或
枷劳作;流,仅次于死刑,即将罪犯遣发至边远地区服劳役;死刑最重,分
绞、斩两种。《名例》篇特别庇护贵族和官僚,规定他们有着“八议”以及
“请”、“减”、“赎”、“官当”等特权。为确保封建专制政体和以父权、
夫权为中心的伦理关系,《名例》篇还规定了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不在
宽赦之列的——“十恶”。此外,《名例》篇又具体规定了犯罪行为、责任
能力、时效、刑罚的适用和法律用语的解释等等。自然,这些都属刑法总则
的范畴。
第二篇《卫禁》,从卷七至卷八,凡条。这是关于皇帝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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