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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主体”工伤的认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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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对工伤认定意义重大。以下案例结合审判实践,谈谈“特定情形”下“特定主体”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加盟店”里的老员工案例黄某在某市一家熟食店工作多年,但该熟食店没有与她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前不久该熟食店加盟于一家烤鸭店。黄某要求和烤鸭店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烤鸭店给她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烤鸭店答复,烤鸭店与黄某所在熟食店的关系是一种连锁加盟关系。黄某与熟食店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与熟食店签订劳动合同。黄某的工伤等社会保险应由熟食店缴纳。最近,黄某骑车上班路上被一货车刮倒受伤,肇事车辆逃逸。对于医疗费用问题,烤鸭店和熟食店都以和黄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负担。法官说法加盟店并不直接属于公司总部,他或者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为其他独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加盟店的员工应与加盟店建立劳动关系。黄某应为熟食店的员工,熟食店应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黄某与熟食店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熟食店应为黄某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黄某受伤属于工伤的情形。熟食店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未缴纳,单位职工黄某发生工伤,熟食店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为黄某支付相关工伤赔偿费用。修理厂里的“学徒工”案例小曹初中毕业,刚满18周岁就到县城一家汽车修理厂学手艺。学了3年出徒,小曹准备回家乡开店。学徒期间修车时,小曹的一根手指被挤伤,落下残疾。汽车修理厂老板以其“实习”,与厂方无劳动关系为由,不但对3年的工资拒付分文,对小曹落下的残疾没有说法,而且还要小曹的父亲为小曹交“培训费”。法官说法学徒工,即跟随师傅学习技术的青年工人。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汽修厂与学徒工小曹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学徒期间汽修厂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给小曹发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汽修厂应为小曹缴纳工伤保险,小曹在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汽修厂应给而未给小曹上工伤保险,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汽修厂负责。实习是学校组织在校学生去社会结合实际学习,“实习期”实际上仍是在校学习期。学徒工小曹不是在校学生,以“实习”向小曹收费,没有道理。建筑工地里的“短期工”案例某建筑工地开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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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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